淄博市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淄工办发【2015】39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公司)工会,淄博矿业集团、山东铝业公司工会,市属企业集团及直属单位工会,淄博市劳动人民文化宫,淄博市职工服务中心:
《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总工会
2015年8月7日
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
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会会员普惠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工会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工会会员抵御风险的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市总工会管理的持有“淄博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工会会员。
第三条 市总建立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保障专项基金,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参加本保障活动的工会会员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总工会成立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保障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职工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办法的制订、修改和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的审批等工作。各区、县总工会,各局、公司和大企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所属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的申请、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和保障待遇
第五条 保障范围: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伤残、身亡保障;
(二)因遭遇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障。
第六条 保障待遇: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给付如下慰问保障金:
1.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3000元(含)至10000元的,给付1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2.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给付2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3.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在20000元(含)以上的,给付3000元的慰问保障金。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情况,给付如下伤残保障金:
1.伤残等级在一、二级的,给付10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2.伤残等级在三、四级的,给付8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3.伤残等级在五、六级的,给付5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4.伤残等级在七、八级的,给付3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5.伤残等级在九、十级的,给付1000元的伤残保障金。
慰问保障金与伤残保障金不同时享受,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亡的,给付20000元的身亡保障金。
(四)因意外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30%给付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最高给付不超过10000元。
第四章 保障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障金申请与给付程序:
(一)工会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后,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所在基层工会报告,首先由本单位爱心互助基金救助后,方可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二)基层工会对发生的意外伤害情况要及时调查确认,对发生家庭财产损失的要及时实地查勘定损,出具《家庭财产损失事故证明书》和《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帮助工会会员或直系亲属填写《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申请审批表》,负责向上级工会申报;
(三)各区县、委、局(公司)、大企业工会负责对上报申请保障金材料审查、核准,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提出保障金给付意见,报市总领导小组审批。保障金一律通过“淄博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
第八条 申请慰问、伤残、身亡保障金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二)意外伤害事故本人的身份证和淄博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和其它证明材料以及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首次抢救治疗医疗费结算单,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伤残等级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在外地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身亡的,由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在淄所在单位工会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财产损失本人的身份证和淄博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三)消防部门、居住地所在社区(村)以上单位或工会组织出具的《家庭财产损失事故证明书》和《家庭财产损失清单》;
(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工会会员发生如下情形,不属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一)因工伤或享受工伤待遇、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伤亡,但能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的或相应责任人赔付的;
(二)因疾病、自杀或自残造成伤亡的;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
(四)因违法犯罪或酗酒及家庭暴力等故意行为造成意外伤害的。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在申报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保障时,尚未办理淄博工会会员服务卡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保障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保障金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保障金,并追究其所在基层工会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条款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损失”是指:工会会员目前在淄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包括住宅、租住房、集体宿舍等因遭遇火灾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租住房的,由承租人申请领取保障金。每户家庭限领一份保障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工会会员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工会会员人身意外伤害
及家庭财产损失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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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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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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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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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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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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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工会会员服务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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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项 目 |
损失
金额 |
子项目 |
意外伤害或
身故伤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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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伤残□
首次抢救治疗□ |
家庭财产
损失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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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其他( ) |
基层
工会
意见 |
工会主席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工会
意见 |
工会主席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
委局
大企业
工会
意见 |
根据市总有关规定及申请人情况,建议救助 元。
工会主席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总
工会
审批
意见 |
经研究,给付申请人救助金 元。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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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市总工会留存,一份返回申报单位存档。
淄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