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治校理教能力,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加强学校党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向上级工会备案。
学校建立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和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负责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我校教代会代表占总教职工人数一般控制在25%左右,具体可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总数。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
(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并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实践,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积极参政议政;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了解和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以机关(含教辅)、系(院、部)、附属单位或联合等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选举单位所在基层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学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由所在选举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
(二)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以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三)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要负责人、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比例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二)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三)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长期外出进修或工作借调,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或解除聘用关系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临时性外出进修、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2.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3.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4.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的。
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未当选的中层干部、基层单位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高层次专业人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和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负责组织和主持。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大会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和需要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做出决定的事项,要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凡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要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教代会换届时由大会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换届时由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8名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由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学校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与办理。
(一)提案的征集与办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负责,于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提案应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审核进行立案。审核的内容包括:案由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学校工会要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三)立案的提案,要及时报送学校领导签署意见转承办部门(单位)处理,重要的提案由学校党政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和落实的意见。
(四)为了鼓励教代会代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渠道作用,教代会对优秀提案予以评选表彰。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情况、教代会任务落实情况、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等开展调研和巡视巡察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起施行。2016年11月18日公布的《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