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院系、附属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精神,依据《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系、附属单位(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组成部分,是院系、附属单位实行民主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各院系、附属单位党组织,要把本单位教代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自觉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主动接受学校教代会、学校工会的指导协调,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在单位行政领导的支持下开展工作。单位行政领导要支持本单位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和办理本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院系、附属单位应与二级教代会同步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制度(简称二级工代会),可同步或合并召开会议。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聘任、奖惩、职称评审、绩效分配、福利等事项的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院系、附属单位领导班子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二级工会主席不是本单位党政领导的,必要时可以列席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保证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政、参政、议政权利。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工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院系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可当选。
学校教代会代表自动当选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单位必须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教职工总数在50人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为45%左右;教职工总数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40%左右。根据院系单位实际,代表人数可适当增加。代表最低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级教代会的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二级单位教代会正式代表的构成,应既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又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代表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工会备案。
教代会代表在本单位内工作调整变动,其代表资格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有权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关心本单位发展建设,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服务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
(三)及时向本部门(科室)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师生,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五)遵纪守法,办事公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每次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和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均须通过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召开教代会的院系、附属单位应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主要议题、议程等事项,于会议预备会前一周向学校工会报告。教代会闭会后一周内,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材料报送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形式:
(一)首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由经院系、附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成立的筹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委员会或本级上届大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届内各次会议应由本级本次大会主席团负责。
筹备工作主要有:大会代表的选举及资格审查,提案的征集,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候选人建议名单的提出,大会报告等文件的起草等。
(二)大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在院系、附属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建议名单由本级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三)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一般设: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小组)和其他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和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不设执行委员会的由本级工会履行其职责。
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向本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本单位内部机构(科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分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有:报告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通过大会议题、议程等。首届教代会一次会议或换届大会,需听取、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名单。
正式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审议、通过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其他事项和通过大会有关决议。首届教代会一次会议或换届大会,应选举产生新一届院系工会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正式会议可参照以下程序:
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大会日程、讨论提出有关建议名单、选举办法等);开幕会(听取本单位有关工作报告);分团(组)讨论;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情况);选举、表决通过各项决议;闭幕会。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在教代会上,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院系、附属单位工会作为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建议人选。负责向学校工会报告教代会筹备等有关工作情况;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意见或建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汇报;
(六)负责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并负责征集、办理;
(七)完成本级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以及院系、附属单位应当为院系、附属单位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院系年度财务预算或在院系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